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賴璿翔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擎盛光能實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如加速條款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