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59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安達明代 理 人 陳苑佑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巴鳳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74,99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算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明細、對帳單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