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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尤逸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富仁、郭榮華、郭朱美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一、債務人郭富仁、郭榮華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0,9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富仁、郭朱美仔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4,6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5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