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尤逸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富仁、郭榮華、郭朱美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郭富仁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0巷0號」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