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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崇大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彩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鄒順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114年4月24日寄送之郵局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