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0號債 權 人 屏東縣九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智強債 務 人 鄧昕夷
李惠美
一、債務人鄧昕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鄧昕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惠美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鄧昕夷應向債權人給付4,64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鄧昕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惠美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