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吳仕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呂交田即雙英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承攬契約業經解除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