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蘇錦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資遣費新臺幣183,540元、預告工資新臺幣30,590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三、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