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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范雅卿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請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靖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合計新臺幣228,200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