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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傅坤棕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心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得分別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114年12月15日、115年1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本件如係請求遲延利息,應自兩造間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4年11月16日、114年12月16日、115年1月16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