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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89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幸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貞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4年9月30日之依據。

三、若係請求票款,則請釋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按每萬元每日2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按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票據上之違約金約定,不生票據上效力(票據法第12條參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