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宜靜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翔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翔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88,5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對話紀錄及債權人之陳述,兩造間確認借款金額為9萬元,係已包含「表妹1,500元、姊姊名義所借11,015元」,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表妹借款1,500元,該筆債權之債權人應係第三人「表妹」,而非債權人,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表妹」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且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與債務人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如無法提出,請查明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