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徐玉芬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耀亨、吳碧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陳耀亨、吳碧真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陳耀亨、吳碧真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