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裕仁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裕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