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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蘇正男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陳淑麗即歐妙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淑麗即歐妙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長期清理第三人歐文輝所有不動產,並繳付歷年地價稅為由,聲請對相對人陳淑麗即歐妙(為第三人歐文輝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管理代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課稅土地為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等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以釋明原所有權人為歐文輝,後因繼承所有權人變更為歐妙,聲請人已於同年2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