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麗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俊廷即陳全成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全成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或其他聲請人有自原權利人陳幸福受讓本案債權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被繼承人陳全成之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請提出已依前開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本案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