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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6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顏志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民法第369條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5月30日成立買賣契約,並已交付買賣標的物予債務人,請陳明債務人未依上開規定同時交付價金之原因(如是否有約定分期付款等),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約定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