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6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顏志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申請新台幣84,000元零卡分期未審核通過之釋明文件(如通知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