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6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姚德明即頂立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訂定之工程契約書影本,或經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之估價單影本,或其他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承攬工程法律關係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具有聲請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清晰統一發票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