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林芊亨上列聲請人與鼎丰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張家榮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死亡,債權人雖查報張淑娟、張淑慧為其繼承人,惟其等已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482號准予備查在案,請查明如確認非繼承人,請具狀撤回之,並查明是否有其他順位之繼承人,如無,請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