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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林芊亨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淑娟即張家榮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列債務人張淑娟即張家榮之繼承人、張淑慧即張家榮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482號准予備查在案,請陳報張家榮合法之繼承人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