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甘家賢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明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明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兩造約定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返還代墊款6,000元)
三、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含請求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