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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甘家賢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明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明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兩造約定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返還代墊款6,000元)

三、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含請求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