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鄭啓佑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薛媛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3,511元,查各筆借款尚有下列事項應補正:
㈠代墊1,000元清償帳單、代墊73,511元清償裕富數位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之款項部分:請提出兩造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代墊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㈡借款59,000元部分:請提出兩造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
提出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㈢開立支票50,000元予債務人部分:狀附LINE對話紀錄係以「
過年前要拿50,000給你」、「沒意識到是給我的」等語,是上開支票究係借款之交付或係贈與尚有疑問。請提出上開款項係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而交付之釋明文件,並提出兩造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㈣匯款10,000元、5,000元、5,000元、10,000元部分:因匯款
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甚或是買賣價金、贈與等皆有可能,是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釋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