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明發農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素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如是請求票款,請陳明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13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三、請提出本件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30萬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13紙本票,受款人均為王俊惠,並非聲請人即明發農業有限公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