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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債 務 人 王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3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