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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莊家祥

蘇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0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莊家祥於民國111年3月邀同債務人蘇秋萍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01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莊家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蘇秋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6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13元 莊家祥、蘇秋萍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13元 莊家祥、蘇秋萍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