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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債 務 人 曾平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53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