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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盧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86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盧俊偉於民國112年8月2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

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0,86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