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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1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務 人 柴緯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954元,及其中新臺幣89,45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柴緯誌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