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柳宜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0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柳宜均於民國114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累計102,008元正未給付,其中97,301元為本金;3,714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9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301元 柳宜均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