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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鄭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11,3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福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累計711,306元正未給付,其中699,698元為消費款;10,40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9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9698元 鄭福順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