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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62,76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