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62,76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62,76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