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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吳玉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阮氏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補正本件請求利息之週年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下同)114年3月28日,如係自114年3月28日起算利息,請提出得主張自114年3月28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54,000元債權釋明文件。又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額超過54,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CH833891發票日因經塗改致無法辨識,為無效票據;票據號碼CH251163到期日為西元2026年4月20日,到期日尚未屆至尚不得向相對人提示票據權利,亦無從行使追索權;聲請狀所提另乙紙本票(票據號碼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發票日因經塗改無法辨識、發票人欄未記載發票人之姓名,為無效票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