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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心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維修費用新臺幣2,8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