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董金琮即榮琮汽車工作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鈞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榮琮汽車工作所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董金琮即榮琮汽車工作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鈞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