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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5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骨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濰榤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下同)730,0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發票彙總明細表共計69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補償金百分之5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