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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7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冠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御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御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維修費新台幣(下同)25,745元、114年4月至8月保管費4,02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