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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7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狄弢工程行

蔡佳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達松工程行、李清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狄弢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請更正聲請人為「蔡佳容即狄弢工程行」。

三、經查,達松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李清利即達松工程行」,並請提出達松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須可看出約定工程款、給付工程款期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