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新豐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文欽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回饋金74,292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即109年下半年度及110年全年度之回饋金各為若干,及上開金額之請求依據)。」,聲請人已於同年9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