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8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43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淑如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義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兩造約定之清償日為民國114年7月25日(即114年7月16日之對話紀錄,債務人:行。25號。3萬8。債權人:謝謝。),是本件請求借款之遲延利息,應自清償日翌日即114年7月26日起算。請提出本件得自114年7月14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本件起息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