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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8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翠鈴上列聲請人與泓鑫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泓鑫不動產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廢止,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