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顏孝庭即富茂車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嘉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三、經查,富茂車業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顏孝庭即富茂車業」。
四、請提出債務人張嘉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提出得向請求相對人張嘉琳給付維修費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