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84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鐘紹維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余串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曾余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之查詢回覆函。並於確認繼承人後陳報為本件債務人。
二、承上,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余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8,15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余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