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8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憲章上列聲請人與林信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狀附利息起算日明細表所載代墊本金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查利息起算日明細表之代墊本金總額為新臺幣469,000元,與請求給付代墊款新臺幣994,000元不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