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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愛即永星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人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永星企業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林愛即永星企業行」。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人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或提出有與相對人成立承攬法律關係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與相對人分期償還工程款,且如未能依約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