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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93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達願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育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氏金蒙、陳家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氏金蒙有受相對人陳家安委任,有權代理相對人陳家安簽立給付仲介服務費同意書之釋明資料。(如:

委任契約書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