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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朱怡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強豐鮮味有限公司、江文志、邱衍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強豐鮮味有限公司「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資料過院參辦。如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並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