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33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賴雨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宏茂庭園有限公司、賴進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債務人宏茂庭園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宏茂庭園有限公司「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