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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邱育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紅悅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及第

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紅悅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於聲報狀載明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亦未據提出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述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同年9月2日收受前項補正函文,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114年10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