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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徐正男即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鴻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固據其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惟未提出前揭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6-04-07